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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
发布时间:2008-09-02  访问次数:311

近日,我区出台了《南京市浦口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和《南京市浦口区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两个养老保障制度从我区城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准实际出发,本着“全覆盖、低标准、共分担、保基本、可衔接”的原则而设定,体现了城乡统筹和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一是保障全覆盖。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各类农村居民,都应当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已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按不同方式转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对城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居民,实施养老保障补贴制度,在保障范围上实现全覆盖。

  二是缴费低标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数。坚持较低标准起步,是为了先把制度建立起来,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保率,让更多的农民都能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基本保障和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是费用共分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建立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三方筹资机制。新型农保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农民个人缴的钱、集体缴的钱、政府补贴的一部分,全部计入农民个人账户,符合农民的心态,让农民心里踏实,促进农民参保缴费。

  四是待遇保基本。按照新农保养老待遇计发办法,缴费1年的,月养老金约为58元,满15年的约340元。农村老年无保居民养老补贴标准,按当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发放。同时,建立农村养老待遇和城乡老年养老补贴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两个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不断提升,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五是险种可衔接。新农保建立了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从政策上引导农村居民参加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提高自身的保险层次和保障水平。

  两个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妥善化解全区14万农村居民和6.67万城乡老年居民的养老之忧,实现了农民由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根本性转变。(区劳动局)